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遭受工伤伤害的员工享有至多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如果因病情过于严重或情况特别复杂需延长停工留薪期,则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此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固定的周期予以支付。
然而,当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之后,将停止发放原有的工资待遇,并转而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