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操作中,若仅存有户籍而无任何房产者,一般情况下将无法获得相应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的主体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拥有者,而补偿以及安置资格也主要依赖于房屋本身的存在。
倘若无实际住房,自然也就无法获得相应补偿。
然而,当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即使没有个人住宅,但身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仍可依据集体所有的土地权益,从征收补偿中获取相应比例的收益。
在拆迁过程中,农民有权按照拆迁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安置规划,向拆迁方申请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认定的宅基地面积需经过合法审批,且不得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将不予认定。
而经合法审批后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亦不会给予补偿。
对于有户无房的情况,将无法享受到对房屋价值的补偿。
然而,他们仍然能够享有土地和安置补偿,至于具体的安置方式,则由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
补偿的对象应为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