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之义务,导致个人自行车失窃之事发生,此类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并不必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业主的财产遭受损失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条款,或者在事件中,失窃行为直接源于物业未能充分履行其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职责,那么业主便有权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赔偿请求。
反之,若物业服务合同并无特别规定,且物业管理企业已经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其安全保障职责,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