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协议离婚之后,另一方拒绝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那么在经由当事人合理催告之后,便可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众所周知,父母承担支付子女抚养费用乃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必须确保能够定期予以履行;
与此同时,提出支付抚养费之诉求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此,当出现一方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时,首先应当通过协商方式寻求解决途径,然后进行合法催告。
若经过催告后,对方仍未有支付缓解经费用行动,则此时便具备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