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任何形式的矿物开采活动之前,必须得到当地地质矿产管理机构的批准,并严格遵循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
至于砂石矿的开采,更是需要完全遵从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指导原则。
在此过程中,务必全面考量矿区内矿产资源的实际储备情况、自然地理特征、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以及矿区土地的综合利用策略等多方面因素。《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