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不必然须要承担向员工加付双倍工资之责。
众所周知,如若劳动合同未能顺利续签,但员工却仍留任于原单位并持续工作逾越一个月时,此时方需由用人单位进行双倍工资支付。
尽管并非所有此类状况均须承担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之责,然而在此类情境下,倘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抑或因用人单位降低原有劳动条件而引致员工提出拒绝续签的请求时,用人单位则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