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双方达成协议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双方父母仍然继续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若父母未能充分尽职,为被监护的孩童提供充足的生活支持和教育资源,那么此阶段未成年子女享有请求父母支付必要的抚育费用的权利。同时,这种情况下一般并不会产生更改监护人的诉求。然而,如果父母身兼监护者却出现了以下所述状况中的任何一种,人民法院将根据特定个人或团体的申请,解除他们的监护权,做出相应的临时监护措施安排,并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福利的原则重新确定新的监护责任人。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A)实施了严重伤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不当行为;(B)怠于履行照看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职责,或是由于自身能力不足而无法有效履行这一职责,并且明确表示不能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其他人来承担,从而使被监护人陷入生命、财产或心理安全受到威胁的困境;(C)行使监护权过程中实施了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当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