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索回工程款项的诉讼时效,须知其为三年期限,此期限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察觉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时开始计算;
若从侵权损害之日算起,超过二十年之久的维权请求,即丧失了受法律保护的资格。
在此之外,如有特殊情形,当事人可依法申请适当缩短或延长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