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方的法律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需承担提供设计依据相关资料的责任;
其次,在工程开工之前,应积极开展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为承包商提供必需的现场作业环境和条件;
再次,对于承包商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应当保证其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同时还需要负责对外的沟通协调事宜;
待到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联合承包商共同组织验收工作;
此外,还需尊重和保护设计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
最后,作为发包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并接受已完成的工程项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