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离婚搜集证据可采取下列方式:一般可由当事人自行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等事实的物证、书证等材料,因权限无法收集的,可以请求法院依职权取证。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