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一方在外举债未告知其配偶、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其个人债务,配偶无需偿还;如果是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第1089条规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欢迎咨询我们! 可以来电。
问题:我与他去年8月已分居两地,现打算离婚,对方只想要孩子抚养权,拒绝分担共同债务,我该怎样计算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