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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国关于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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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我们都有听说过质押这种行为,其实质押也是一种抵押,在质押的时候需要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中质权人拥有质权,那么质押合同和质权之间有什么区别,二者又有什么联系呢?接下来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质权和质押合同的关系。
一、质权和质押合同的关系
质权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的权利,拥有将质押品进行拍卖或者变现的一种权利。
二、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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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2、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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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二、什么是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留置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另11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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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质权和质押权,很多人都表示对你这两个概念分不清楚。其实,质权和质押权的不同之处还是有很多的。只要掌握好他们的基本特征,还是比较容易区分出来的。下面,律图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什么是质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的特征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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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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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相关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律师 最近回复:
质押合同应包括的内容有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物移交的时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及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等。
律图法律咨询律师 最近回复:
债权已经到期可以质押,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可以进行质押,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
律图法律咨询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网购的玉坠质次价高,购买者可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
4、根据仲裁协议约定申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图法律咨询律师 最近回复:
律师解答
买到质量差的房屋时,当事人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当事人可以要求退房。如果只是一般的质量问题,且房屋尚在保修期内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律图法律咨询律师 最近回复:
根据我国关于拆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遇到拆迁时,征收单位应当给出货币补偿或是安置房置换的选择。不少拆迁当事人由于被拆迁房屋系家中唯一一处住宅,选择了安置房置换,可却在签收房屋入住后发现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此时只能向安置房建设方或者施工方进行维权,但往往收效甚微,于是为此悔之晚矣。因此,拆迁小伙伴们在遇到拆迁时最好查清安置房的位置、质量,确定无明显的“坑”后再行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案例分享:家住山西省太原市xx村的刘先生,因家中房屋涉及某国企搬迁安置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标准过低,因此委托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炳峰律师团队进行维权,律师团队研究案情后立即展开法律运作程序,协助刘先生处理拆迁事宜。通过前期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及实地探访征收单位给出的安置房所在地的小区名称、位置、样貌。拆迁律师团队认为,征收单位提出给刘先生的安置房较为破旧,质量堪忧。随后律师团队起草了关于安置房竣工验收材料的信息公开文件,结果查询到安置房并不具备竣工验收材料,未进行竣工备案登记。基于此,征收单位在知道刘先生已经取得安置房屋的相关材料后,终于愿意放下强硬态度,与刘先生协商谈判,通过一系列其他的相关法律手续,最终,刘先生取得了合理的拆迁补偿。以案说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法律法规明确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虽不能抱有十几年前“拆迁暴富”的想法,但同时也不能“拆迁致穷”。安置房屋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在入住后,可能要进行几年甚至十年以上的维权,这无疑给被拆迁方的生活带来了巨大阻碍。因此,如拆迁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时,当事人有权拒绝签署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如已经签署协议的,仍有权拒绝签收房屋,争取合法合理的补偿!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可能会下发各种各样的公告、文件,这些公告、文件中往往包含了被拆迁人的权利、利益,被拆迁人在不明确各种书面文件含义时,需审慎签字,避免因盲目签字给征收部门留下被拆迁人同意的相关证据,如委托专业律师维权后,更应当接受律师的建议开展行动,以免对于后期维权造成不利影响。
拆迁安置房质量不过关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