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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在现实生活中不是很常见的,而且,一旦进行权利质押就会涉及到将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的问题了,那么,什么是财产权利为标的物呢?
一、什么是财产权利为标的物?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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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关系,公民既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教育权利,同时要需要接受义务教育,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与义务又是怎样的呢?
1、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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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利也叫绝对权,它又被称为对世权。它是指权利主体有绝对的权利,可以向任何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都有义务不妨害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那财产权利属于绝对权利吗?
一、财产权利属于绝对权利吗
财产所有权是物权,只能是特定的一个人享有(或者是有限的几个人共有),其他任何人不能侵犯也不能未经许可随意使用,所以叫做对世权,也就是绝对权,它指一个人的权利合法地对抗世界上所有其它非产权人,其它非产权人都无权处分,所以是一种绝对的关系,当然就是绝对法律关系了。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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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倘若教师欠款未偿还,债权人可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问题之道。
如若协商未果,债权人有权请求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司法机构提交诉状。
在对后者采取行动之前,债权人需充分准备与此债务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一份详细的起诉状。
值得注意的是,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时,应确保满足所有起诉所需的法律规定和条件,否则法院可能无法受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借贷协议中若尚未明文规定利率事项,则通常可理解为该笔交易未经考虑,存在收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公民个人间无息借贷事宜,即使无具体还款期限约定,亦或虽有还款周期之约却借款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或无还款时限但银行经多次催促,借款人依然无法如是承受,此时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请求逾期利息赔偿,此项请求应获允许。
因此,在您与他人签订的债务合同中,若关于支付利息之条款并未进行明确说明或者含糊不清,那么便可以视作无须支付利息。
然而,若对方逾期未归还欠款,您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请求逾期利息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涉及不当得利纷争的诉讼如若系针对那些正遭受强制性教育措施约束之人进行提起,抑或是由遭受强制性教育措施之人提出,那么应可选择于原告居所在之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状,作为当事人,倡议向法院提交诉状之时,应当妥当地准备好相关的起诉状以供处理,以及提供与其案件紧密关联的证据资料,然后将其一并递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此过程中,当不当得利现象出现在受益者与受损害之人之间时,便会牵涉到返还请求权债务关系的产生。
因此,作为受害方,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不当得利的获益者主动返还所获得的利益。
在此类不当得利获取过程中,其原因并非源于受益者朝有害方向施加至受害者的不合法行动,相反,这主要归因于受害者自身、亦或第三方的疏忽、误解甚至过失所致。
因此,受益者与受害者之间由此形成了债的法律关系,受益者为债务方,受害者为权利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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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关于“帮信罪”的流水达到了10万元,但未超过支付结算金额设定的20万元上限,因此并不被视为“情节严重”,自然也没有触及到量刑的标准。
其次,即使从获利角度看,虽然他获取了5000元的利润,却仍未达到违法所得设定的一万元以上的标准,故此同样无法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可能无法构成“帮信罪”。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可知,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各类犯罪活动,主动为他们提供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在内的各种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会面临着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将受到相应的罚金处理。
若为单位犯罪,同样会对该单位进行罚款惩罚,同时也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按照上述第一款规定进行惩罚处置。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前述两种行为,并且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种类的犯罪,那么便是在最重的刑罚规定下进行定罪和处罚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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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您决定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那么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将不再收取任何利息费用,仅需针对提前还款日期之后的剩余本金部分按照相应的贷款月利率来计算利息即可。
而在提前还款期间,您需要支付的利息则主要是在上个月结息日到提前还款日之间,提前归还的那部分贷款本金应该产生的利息。
具体的计算方法将会根据您选择的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以下是根据这两种还款方式所对应的具体计算公式:
首先,等额本息法则通常会表示为:
每月还款金额=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n]/[(1+月利率)^n-1];
其次,等额本金法则可以解释为:
每月还款金额=本金/n+(剩余本金)×月利率。
法律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