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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准备补签份劳动合同,请问补签劳动合同名字下写签订日期

李** 福建-南平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4.15 14:18:22 87人阅读

你好律师先生,同学准备补签份劳动合同,请问补签劳动合同名字下写签订日期的具体规定有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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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从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但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阶段是事实劳动关系,是本单位工作年限,已经实行过试用期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补签合同的合同签订日期,为补签当日。

2018-04-15 14:3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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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所咨询的补签劳动合同名字下写签订日期问题,具体规定是。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签订日期为补签当日。

2018-04-15 14:20:22 回复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或变更劳动关系时,无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订立合同的程序或内容违反劳动方面法律法规法强制性规范而归为无效,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即在事实上已经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事实劳动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形: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1)自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的这种状态开始到法律规定的时期内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原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
(3)因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同时具有双重身份,享有两个劳动关系,一个是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而同时又为新的另一个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这种原因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3种情况:在国有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停薪留职”的职工同时到社会上就业;在国有企业待岗的职工到社会上就业;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到社会上兼职。
2. 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使得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因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在法律上认可其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补签手续。补签日期从用工之日起。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若能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支付单”、“招工记录表”等文字资料,即可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补签日期从用工之日起。
对于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视为续签劳动合同。补签日期自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不少于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不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要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的员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其工作岗位,而其本人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于劳动者本人不在工作岗位,因此,必须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对于待岗人员或国有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在外单位从事有报酬劳动的,应提前与原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未经原单位同意在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到社会上兼职的,无论其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应视后者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无效。


1、学生因家庭住址及户口迁移而确需转学到城区市内他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班主任签字后,学校教导处填发“转学联系卡”,交学生家长自行联系,接收学校同意招收后再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校须收存盖有接收学校公章的“学生联系卡”正联,再开具“转学证书”,并将学籍卡(含学生学号)、学生手册、健康卡等学籍档案材料由家长交转入校管理。
2、学生需转到市外学校就读,由家长写出“转学报告”,经班主任签字,学校教导处盖章后,到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登记盖章交回学校,学校方可出具转学证书,办理转学手续。

可以,变更姓名: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常见理由有名字不雅,父母离异再婚,重名不便,僧人还俗等)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务农、经商等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4、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二)办理步骤:
(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主管领导,直至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各地可能稍微不同)。
(2)如果申请得到批准,申请人持《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更改户籍信息中的姓名信息,将原来的姓名变更为曾用名,重新打印户口本,并以新户籍信息办理身份证。
(三)变更姓名的现实情况:姓名涉及到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诸多重大事项,它的变更比较敏感,公安机关对于此事很慎重。如果申请人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因为已经成年,可以参与很多社会事务,所以年满十六周岁改名不易。如果申请人目前正在涉及民事刑事诉讼,不能改名字。户籍信息目前都以统一录入全国人口信息网络,更改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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