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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车祸赔偿标准

车祸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车祸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城口县车祸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城口县车祸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城口县车祸赔偿标准

1、因车祸只有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车祸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因事故造成车辆、衣物等损失

2、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护理费:

(1)住院期间

护理费原则上按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

(2)后续护理费

后续护理费的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100%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80%计算;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50%计算。后续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交通费:受害人乘坐飞机、火车等实行实名制购票的交通工具就医的,交通费按实名票据据实结算;受害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医的,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酌定

住院补助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60元/天的标准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情况,参考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意见,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车祸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因车祸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康复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因车祸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车祸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

(1)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500元至3000元以内酌定

(2)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5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3)办理丧葬支出的误工损失

受害人亲属误工损失原则上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该城口县车祸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城口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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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安局给调解案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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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局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可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犯罪且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可和解,公安机关能向检察院提从宽处理建议。 2.不过,犯罪嫌疑人在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此和解程序。 3.对于公诉类严重刑事犯罪,公安机关通常不进行调解。 解决措施与建议: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调解条件,尤其关注犯罪嫌疑人过往犯罪记录。在调解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害人意愿,确保和解自愿、合法。同时,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时,应提供充分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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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部分刑事案件公安局可调解,主要针对因民间纠纷引发,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可达成和解。 (2)达成和解后,公安机关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不过,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故意犯罪,则不适用此和解程序。 (3)对于公诉类严重刑事犯罪,公安机关通常不进行调解。 提醒: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能调解,若遇到刑事案件,需判断是否符合调解条件。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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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可按程序和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犯罪,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可和解。 (二)和解后公安局可提建议。达成和解后,公安机关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三)明确不可和解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四)了解公诉类严重刑事犯罪处理。此类案件公安机关一般不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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