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律师(执业4年多,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分享了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该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工资为每天240元。2020年5月5日,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于是,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刘X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和各被告角色,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在审理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无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定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但公司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蔡XX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并承担诉讼费。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工伤认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3.工资追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结语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劳动纠纷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遇到问题不要慌张,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劳动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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