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承揽经营与厂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个人承揽经营与厂方通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备从属性,涵盖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并获报酬的关系。
2.个人承揽经营时,承揽人凭借自身设备、技术和劳力开展工作,自主性较大,不受厂方管理、指挥和监督,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特征,如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方式。
3.不过,劳动关系的判定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若承揽人在工作中受厂方较多管控,也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4.建议厂方和承揽人在合作前签订明确协议,清晰界定双方关系和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对双方关系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判断。
二、个人承揽经营中厂方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个人承揽经营中,厂方责任视具体情形而定。若承揽人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厂方无过错通常不担责;但厂方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依《民法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明知承揽人无资质仍选任。
若承揽活动致第三人损害,厂方一般不担责,由承揽人负责;若厂方存在定作、指示等过错,也需按过错程度担责。
厂方与承揽人有合同约定的,需按约履行义务,如依约支付报酬、提供必要协助等。若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三、个人承揽经营受伤厂方是否担责
个人承揽经营中受伤,厂方是否担责需依具体情况判断。
若双方为承揽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厂方)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厂方明知承揽人无相应资质或能力仍选任,或厂方作出错误指示导致承揽人受伤,厂方要担责。
若名为承揽,实际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厂方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关键在于明确双方关系性质及厂方有无过错。
当探讨个人承揽经营与厂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除了明确二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身,还有相关联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确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个人在工作中受伤,厂方应承担怎样的工伤赔偿责任。另外,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厂方是否需按照规定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这些都是与“个人承揽经营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如果你对个人承揽经营与厂方劳动关系认定后的赔偿、社保等问题存在疑惑,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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