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范围是什么
工伤认定范围概述如下:
首先,是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之内,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可能产生损伤的情况;
其次,若是从事与工作有关联性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并因此受到了伤害;
再者,如果因为在公司外进行与工作相关的事务,因为工作原因遭遇了伤害,或是在这种情况下不慎失踪;
第四种情况则为职工在劳动期间所患上的职业病;紧接着,若是在日常上下班的通勤过程中,受到并非由自身主要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
最后,还包括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书去哪里拿
工伤认定申请书可以向进行鉴定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或劳动及人力资源保障局领取。相关机构在做出裁决后,应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裁定说明书发送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是其近亲家属)以及雇主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在各类复杂的情况中,工伤的认定均有所涵盖:如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所遭受的身体伤害;或者是在完成工作之前或之后,由于意外导致的受伤;再或者是在因公出差期间因为工作原因所导致的伤害或失踪;甚至包括了因职业因素而引发的疾病;还有就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如果遭遇了并非主要责任方的交通事故等。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员工都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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