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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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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8 · 2017人看过
导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中“不动产纠纷”的定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纠纷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乡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纠纷应由所辖地区法院审理和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乡村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纠纷处理采用专属司法管辖制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这一专有概念,其涵盖了因不动产所有权的确立、分割、毗邻关系等问题而引发的一系列物权纠纷案件。

针对乡村用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扶持性质的房屋购买协议纠纷,我们将根据上述“不动产纠纷”的定义来确立相应的司法辖区。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涉及乡村用地承包经营协议纠纷的案件,应由该不动产所辖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是什么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3、承包地被征收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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