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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处罚怎么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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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2.03.28 · 2165人看过
导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中应该写清楚违法行为人的基本信息,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履行行政处罚的方式、期限,不服行政处罚的司法救济途径,行政机关的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加盖行政单位的公章。

一、决定处罚怎么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二、不服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法律文书,内容、格式都是固定的,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后,如果对行政处罚有争议,必须要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是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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