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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手续怎么办理

更新时间: 2022-06-07 17:41:54
律师解答
征地并不是由一个单一的行为组成,而是通过征地报批、审批、公告等一系列程序完成,而征地的手续就隐藏在这一个个程序之中。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所以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过程就是征地的过程,而征地审批手续就成了最重要的一环。
征地审批手续的办理程序:
首先是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包括征地情况告知、征地调查确认、征地听证告知、组织征地听证等。
只有将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并形成书面材料,才能逐级上报,申请审批。
其次是征地报批程序,需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是征地审批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能够批准集体土地征收的机关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而且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所需要的审批文件也不一样,如果涉及到农用地征收,还需要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手续。
所以,只有每一个环节都依程序、依职权进行,才能使整个征收审批行为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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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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