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被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对于没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第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在裁判发生效力后两年内提起。
第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的名称、案由及案件编号,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
同时,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必须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