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
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
医疗事故罪的规定。
以及具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效事故:
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效事故:
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效事故: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