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①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②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③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④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具备上述条件,即使买受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存在,租赁关系仍然能够对抗该买受人。
在不动产租赁中,“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指即使房产所有权变更,租赁关系不受影响。已签租赁协议保持有效,新业主不能否定原有租赁关系,也不能索回租赁物业。这一原则保障了承租方的权益。
租赁期内,财产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有效性,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房东将房产出租后,租期内即使将房产转售,新业主也不能要求租户撤离或终止租赁。租户有权按原协议继续居住至租期结束。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下,出租方售房不违约,但应提前告知承租方以保障其优先购买权。承租方若选择不购买,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至期满。租赁期满后,双方需按合同约定办理交房事宜,新业主无权干涉租户合法转租权利。
即使进行买卖,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仍需支付房租。承租方不付租金时,出租方可催告;催告无果可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方无理提前解约,承租方可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解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