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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辞退员工可行吗

时间:2025.07.29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997人
律师解析:
1.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辞退员工,符合法定情形才行。
比如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干不了原工作,也干不了新安排的;
不能胜任工作,培训调岗后仍不行;
订立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大变,协商变更合同没达成一致。
2.若员工有法定禁止解除情形,像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致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公司不能这么辞退。
3.符合可辞退情形,公司还得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

小许在一家公司任职,工作期间患病,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公司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小许仍无法胜任。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许解除劳动合同,小许认为自己为公司付出多年,公司不应辞退他,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小许的情况符合这一规定,公司辞退行为有法律依据。
2、由于小许不存在法定禁止解除情形,如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所以公司可以进行辞退操作。但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小许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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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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