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涉外
民商事案件与专属
管辖关系
涉外民商事案件并非一定是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特定类型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具体情形
涉外民商事案件通常适用涉外
民事诉讼程序相关规定。
其中,像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于不动产位置固定,其相关权益与特定地域紧密相连,所以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考虑到港口作业的特殊性及与当地的密切联系,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些特定类型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三、非专属管辖的情况
大多数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约定,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同时,还需考虑法律适用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根据合同中约定的适用法律来判断。
四、结论
总之,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涉及海外不动产的
合作合同,后因权益分配
产生纠纷。小朱主张应按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小李则认为双方可按约定选择其他法院管辖,双方就该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此案件涉及涉外民商事案件与专属管辖关系,并非所有涉外民商事案件都是专属管辖,需具体分析。本案中不动产纠纷,按规定应属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虽大多数涉外民商事案件非专属管辖,当事人可
约定管辖法院,但对于不动产这类特定类型案件,因其权益与特定地域紧密相连,应遵循专属管辖规定,所以小朱主张更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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