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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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该律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回迁房本的法律归属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指出,被拆迁房屋一旦成为回迁房后,其未必即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换句话说,若被拆迁房屋权属人在与配偶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便已经拥有此类物业,按照法律规定将自动视为夫妻单方面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离婚诉讼时亦应当明确所有权归属某一方,而不可对之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以下几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 2.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比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 3.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然而,如果债务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有共同的合意,那么这笔债务将被视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双方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双方的共同意愿(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常规支出通常被视为共同债务。超出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债务,如果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或者双方都同意,也可以被视为共同债务。
一般来说,二婚夫妇的共同财产跟前任子女没关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一方去世,那他/她的前任子女可以间接享有继承权,不过只能继承生父/母的个人财产,不包括二婚之后共同财产中属于生父/母的那部分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