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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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咨询面对保险业务员不当行为引发的纠纷,首先提倡协商与和解,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调解达成共识。其次,可选择仲裁解决,通过书面协议提交争议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裁决,裁决具有约束力但执行需法院介入。最后,如果协商、仲裁无效,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
诉讼时效是法律设定的权利行使期限,过期则失去法律保障。中止指在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无法行使权利,时效暂停计算;中断则因提起诉讼、要求或同意履行而重新开始计算。
如果遇到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有: 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地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