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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后旧伤复发怎么办

时间:2024.09.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 阅读:1105人
律师解析:
在原有的疾病再度发作并不符合性质上的工伤认定标准,然而针对此类状况所产生的医疗支出却可借由基本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负担。
然而,若该旧疾困扰与工作相关,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能力复检鉴定部门申请再一次评价其劳动力水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的法规条款,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满一年之后,如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作单位亦或是保险业务承办方始终认为伤残情况有任何改变,皆有权利提出请求劳动能力复检鉴定。
此外,又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当工伤工人遭遇工伤复发,且被确诊需要进行治疗时,应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享受同样的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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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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