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旧工伤指在现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实施前发生的工伤,此前用GB/T16180-2006标准,现行是GB/T16180-2014标准。旧标准按工伤及职业病导致的身体功能和医疗依赖程度划分一至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各级有详细鉴定细则。但现在新工伤和需重新鉴定的旧工伤都按现行标准执行。
2.解决措施与建议:
-企业应及时学习新的鉴定标准,对员工普及相关知识,确保员工了解自己的权益。
-相关部门加强对新旧标准过渡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公平落实。
-工伤职工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自身权益和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1)旧工伤是指在现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实施前发生的工伤,前后标准分别为GB/T16180-2006和GB/T16180-2014。
(2)旧标准依据工伤及职业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程度等划分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每个等级都有详细鉴定细则,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身体损伤状况。
(3)目前新工伤以及需重新鉴定的旧工伤都按照现行标准执行,这意味着在进行工伤鉴定时,适用的规则已发生变化。
提醒:
因新旧标准不同,旧工伤重新鉴定结果可能受影响。不同工伤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已按旧标准完成鉴定且无变化的旧工伤,维持原鉴定结果,享受对应待遇,无需重新鉴定。
(二)若旧工伤需重新鉴定,要按照现行GB/T16180-2014标准进行,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三)职工若对重新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旧工伤指现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实施前发生的工伤,此前用GB/T16180-2006标准,现行是GB/T16180-2014。
2.旧标准按工伤和职业病导致的身体功能、医疗依赖程度等,把伤残分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各级有细则,像一级含极重度智能损伤等,十级含中度毁容等。
3.现在新工伤和需重新鉴定的旧工伤都按现行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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