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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并发症算医疗事故吗?

时间:2024.10.0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808人
律师解析:
并发症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其是医护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否严格遵守了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或常规。如果并发症的发生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防范或难以避免的,那么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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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斌律师

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刘德斌、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曾任中等职业学校法律课教师,校法律咨询室主任,专职法律顾问等职,现任职于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连工人大学法学课兼职教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医疗纠纷驻场专家,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大连市西岗区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大连市西岗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者。其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法律思维严谨.工作作风扎实.曾办理过医疗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劳动工伤、侵权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经济合同、商标权侵权、债务追讨、出国劳务、海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大量诉讼案件,和谈判、调解、知识产权保护投诉等大量非诉讼案件.均收到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其办理过的多个法律案例相继在大连电视台《法制新天地》栏目播出和《半岛晨报》、《大连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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