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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员工竞业限制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10.15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247人
律师解析:
1.未约定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却没说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给补偿。
劳动者履行义务后,可要求按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0%按月补偿。
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后者支付。
不支付的,竞业限制条款可能无效。
2.超过合理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超两年的部分无效。
3.主体不适格
协议主体不是合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竞业限制可能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普通员工,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小朱经济补偿。同时,竞业限制期限为三年。后来小朱离职,遵守了竞业限制义务,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公司却拒绝支付。小朱认为公司应给予补偿,而公司则称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无需支付。

案情分析:

1、此案例中公司与小朱约定了竞业限制却未约定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小朱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公司按照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若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条款可能无效。
2、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该协议约定为三年,超过二年的部分无效。
3、若小朱作为普通员工不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此竞业限制协议也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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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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