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实践中,对执行依据没有明确
债务是否属于被执行人
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如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夫或妻为被执行主体?该类案件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为数不少,尤其在基层法院中更是常见。 长期以来,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理解的分歧,各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其中一种做法是,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民事
诉讼,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再追加
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另一种做法是,由执行机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过执行听证程序直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