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残障证件并不影响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
在法律保障下,婚姻是自由的组合体,既包含了结婚的权利亦涵盖了离婚的自由。
若有关于身心健康方面的伤残存在,但仍然具备自制力及判断自我行为的能力时,可选择进行协议离婚或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然而,若是无法自控的精神疾病患者提出离婚要求,那么唯一适宜的方法便是寻求法庭干涉并审定其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在此之前,应首先变更监护人的身份。
具体来说,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步骤来处理这类情况:
1.协议离婚:
若双方均能就离婚事宜、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的分配与分配方案达成共识,那么双方便可以自主选择亲自前往位于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携带着相关的资料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进行离婚注册手续;
2.诉讼离婚:
当双方向离婚走得如此决然之时,由于双方在上述诸多问题上无法取得一致性意见,因此其中一方就有权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当被告的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地方时,便由这个地方的法院负责裁定。
法院依照实际情况审理后,若判定为夫妻之间的情感破裂严重已达到了离婚的程度,可能会做出缺席判决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