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争,即围绕着土地承包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回收及相关承包合同履行等方面所产生的争议。该矛盾若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则可能引发持续不断的纷争。对于因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产生的诸如上述问题,各方当事人都可自主选择借助协商或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各级公共机构从中调停解决。另外,当事人若不愿参与协商、调解,或者既经协商与调解仍旧不能达成共识,那么他们亦有权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径直诉诸于人民法院寻求最终裁决。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而言,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转包。所谓转包,是指部分或全数承包方将自身享有的部分或全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内转交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其他农户,以便其在其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出租。这是指承包方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由其在租赁期限内使用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现此种情况时,原承包方与其签订的原土地承包关系维持不变,其仍需遵守原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而租赁人则依据双方共同秉承的租赁协议中所约定的相关条件,向承包方承担相应职责。
3.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了便于耕作或满足各自需求,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相互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当承包方拥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时,经其许可,发包方同意后,其可将自身享有的部分或全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受让者代替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