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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构成条件是哪些

交通肇事罪构成条件是哪些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024-05-26 18:25:17 已帮助21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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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构成条件是哪些
1、犯罪主体:
本罪的实施者应属于特定范围内的各界人士,即只要达到了法定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作为主体。
具体来说,这种主体可以被划分为两个主要类别。
首先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其涵盖的范畴不仅局限于参与各类交通工具驾驶的工作人员,更广泛地覆盖了所有直接涉及到交通运输作业以及保障交通运输顺畅进行之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群:
①负责处理交通设施操作事宜的人员,比如扳道员、巡查员、道口监护员等人;
②直接对交通运输行为进行疏导和指挥的工作人员,例如船舶负责人、飞机驾驶员、领航员以及调度员等人;
③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性的管理人员,例如交通监理员、交警等,他们所承担的职责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如果不能正当地履行这些职责,都有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非交通运输行业人员”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这些人包括:
并非司机却违规驾驶汽车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们。
另外,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人员、持有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或者承包商蓄意教唆、强制他人违规驾驶并由此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这类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商亦可成为本罪的被告人。
2、犯罪客体:
本罪的实质侵害对象为交通运输的安全性。
交通运输事业与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很有可能危及到众多无辜生命和财产的安危。
因此,本罪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针对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3、犯罪的主观概念:
本罪的主观心态通常呈现出过失性,既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两种过失都是以行为人为中心点而论,他们对于自身可能给社会带来的风险是心知肚明的,如饮酒后驾车超载行车、行驶速度过快等等。
然而,行为人在违背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也有可能是明知道的,但是他们对此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未能充分预见到,或者虽然已经意识到可能的危险然而过分自信最终酿成严重后果。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体现主要表现在交通运输活动中的多项违规行为,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使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损害,甚至有人为此失去生命,同时还使得公共财产无故遭受巨大损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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