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患者接受医学诊治过程中出现损害并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将直接推断为医疗机构存在过失责任:
首先是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所有涉及到诊疗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
其次是医疗机构刻意隐藏或不愿意向患者或家属提供与其所引发纠纷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
接着就是涉及遗失、擅自伪造、篡改或是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