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能投保的情况下遭受工伤,应该由雇佣方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这一观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
若职工处于的雇佣单位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致于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工伤事故,其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雇佣单位负责支付;
而在雇佣单位无力支付或不予支付的情况下,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会率先进行垫付。
然而,对于经由工伤保险基金会先行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仍需由雇佣单位予以偿还。
若雇佣单位拒绝偿还,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便可依据该法律第六十三条的相关条款进行追溯回款。
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工伤是因第三方因素所致,且第三方对此不支付相应的工伤医疗费用或其实际身份难以确定时,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有关款项。
但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基金在此之后有权利向第三方追偿返还垫付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