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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查获醉驾可以否认定成自首

当场查获醉驾可以否认定成自首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要是醉驾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话,可以不认为构成犯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除了刑事责任外,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还需要承担行政方面的责任,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4-05-26 11:35:10 已帮助21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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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查获醉驾可以否认定成自首
根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罪犯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所犯下罪行的情况,应被视为最新类型的自首行为。
这种情形被称之为“自动投案”。
具体情况包括:
当罪行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构察觉到,或者即使已经实现了发现,但是犯罪嫌疑人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讯问和强制措施时,如果他们能够主动、直接地向上述三种机关进行自首。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选择向其所属的单位、城市或乡村等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举报罪行的,也是被认可的自首方式;
同样,若罪犯因为身体状况不佳或者为了降低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为自首,或者通过书信电话等手段向执法机关自首的,也可以理解为自动投案;
如果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构知晓之前,仅仅因为行为举止值得怀疑而遭受有关组织或司法机构的盘问、教育之后,能主动坦白自身罪行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在犯罪之后选择逃离现场,但在受到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能够主动返回原处向致歉的,也应当作为自动投案处理;
倘若经过核实确定罪犯确实有投案意愿,甚至于正在前往投案的路上,却不幸被公安机关逮捕的,同样被认为是自动投案。
反之,若非罪犯本人自愿,而是经过亲属朋友的规劝、陪伴才决定投案的;
亦或是由公安机关通知罪犯家属朋友,或者家属朋友积极举报罪行后,协助将罪犯送至公安机关自首的,都应该视为自动投案。
然而需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成功投案之后再次逃离的,则不能被认定为自首行为。《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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