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农村宅基地的属性本质上属于集体所有制土地范畴,而针对此类宅基地房屋的拆迁与城市国有土地之上建筑物的拆迁所采纳的补偿措施,采用了各自独立的标准体系,这通常与其户口状态并无关联性。
值得关注的是,农村宅基地由于其集体所有制的土壤背景,目前在针对宅基地房屋进行拆迁的过程中,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措施存在明显区别,相应地,在安置策略及家庭内部分配方面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项目中,房屋价值通常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综合评定得出一个总体的单价。
然而,对于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而言,需要对房屋和土地权益进行明确区分,其中,房屋将依据经过评估的建筑安装重置成本进行补偿,而土地则按照土地使用权基准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由于在价格认定上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从而导致两种类型的房屋能够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项之间存在显著的差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