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回避申请人之请求,应在采纳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出最终裁决。如院长身兼审判长职务,其回避问题需经审判委员会决议;若审判员提出回避要求,则转由院长行使裁判权;而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事宜则交由审判长做出最后判定。在未收到回避申请结果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应暂停参与与该案相关的工作环节,除非有特殊情况(如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方可继续协助处理该案件。《法官法》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