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当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残疾程度从一级到十级不等时,工伤保险基金会依照以下标准向其发放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该员工个人工资的27%进行支付;
2.二级伤残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该员工个人工资的25%进行支付;
3.三级伤残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该员工个人工资的23%进行支付;
4.四级伤残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该员工个人工资的21%进行支付;
5.五级伤残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该员工个人工资的18%进行支付;
6.六级伤残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该员工个人工资的16%进行支付;
7.七级伤残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该员工个人工资的13%进行支付;
8.八级伤残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该员工个人工资的11%进行支付;
9.九级伤残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该员工个人工资的9%进行支付;
10.十级伤残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该员工个人工资的7%进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