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于因公受伤并经鉴定达到七级至十级伤残程度的员工,将享有如下的福利待遇:
首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其具体标准如下:
七级伤残者可获得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者可获得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者可获得9个月的本人工资;
而十级伤残者则可获得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其次,当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或员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进行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