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套现这一问题,从司法解释角度看,是被视为一种非法行为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相关条款,任何公民或法人如若以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或其他方法,通过虚构交易内容、虚报商品价格以及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进行直接的现金支付,且情节严重者,将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对于此类行为,其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超过20万元未能按时偿还,亦或是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的情况,都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而当涉及金额高达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超过100万元未能按时偿还,甚至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时,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