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若出于非法占有的目地,超过了相关规定所设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情况下,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即可以判断其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