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交通事故并且伤员需要住院治疗时,患者的住院费用将由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
然而,如果车主并未购买相关的保险服务,那么将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负责先期的垫付工作。
在此过程中,我们首先考虑的是事故车辆是否已经参与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倘若答案为肯定,那么,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伤员所需的抢救费用;
但如若抢救费用超出了责任限额,则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承担剩余部分。
另外,对于那些未曾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的车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会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