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挂靠之后,质量保修责任应由进行实际操作施工工作的人员负责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服务义务。
鉴于挂靠作为一种非法操作行为,其所牵涉到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也因此被判定为无效协议。
因此,如果施工方因为该过失而未能达到发包方的期望或标准,同时给发包方带来了损失,发包方有权利要求施工方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无偿地对出现问题的部分进行修复或重新施工、改造。
若经过修复或重新施工、改造后,仍然导致逾期交付的情况发生,那么施工方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