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公司的每位股东未能按照相关法规和企业内部章程的具体要求,呈交其应缴付的注册资金,当面临资不抵债的财务困境,并需要启动破产清算法案时,他们将要为公司的全部负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股东必须依照规定的期限和全额缴付出资,以履行他们已经承诺过的投资份额。
如果某个股东选择以货币形式支付其应缴的出资,那么他就应该将相应的货币金额足额地存入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而对于那些选择以非货币资产作为出资方式的股东来说,他们则有义务依法完成其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