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对被拆迁方合法持有的房产进行合理评估后得出的价值;
二是对该房产所附带的装修和装饰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确定的补偿金额。
其次,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则是通过计算被拆迁方合法持有的房产评估价格与被拆迁方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之间的差异而得出的数值。
最后,房屋拆迁安置费则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搬迁补助费用;
其次是在未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为被拆迁方提供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再次是在过渡期超出预期时,为被拆迁方提供的额外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最后是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