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之后,申请人是有权利进行修改的。
然而,在收到由该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如果申请人希望对其所递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应仅针对该通知中明确指出的缺陷作出相应的调整。
另一方面,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文字或者符号存在显著错误,有权自行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内容通知给申请人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